钛媒体 App 1 月 31 日消息,据最高法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12 次会议、2024 年 1 月 3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修改为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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