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6 日,一名上海网友公开了一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声称其妻——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张某 " 出轨 ""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
2 月 19 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称 " 现在正在调查中 "。
2 月 19 日中午涉事学校称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由于该事件关注度极高,相信不用多久公众就会得到官方的处理结果。
我们趁热闹来讨论几个法律问题:
1、什么是强奸?
按照老百姓的理解,强奸就是违背对方意志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在我国,强奸作为刑法术语,是一个很狭义的特定概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显然,相对于民间的概念,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做出了特定限制,这些限制有它的法理和实践依据,但性别上的不对称问题毕竟是存在的,于是就引发了一些问题:
(1)如果受害者是男性,不论犯罪者是男是女,都不能定强奸罪,只能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如果受害者是法律定义上的儿童)。简单的说,强奸罪法条不能对等地保护男性。
(2)如果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女性,那么就变得更复杂了:如果女 A 强行与女 B 发生了同性性关系,那么 A 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如果女 A 没有与女 B 发生同性性行为,但是教唆、帮助男性强奸女 B,则女 A 以教唆犯、帮助犯的方式构成强奸犯。显然,这是典型的人为复杂化,窠臼的问题造成了问题的窠臼。
2、什么是诱奸?
诱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通过语言技巧或者其他非暴力的手法诱骗受害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一种民间统称。
诱奸行为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原则上并不涉嫌犯罪,例外情形是诱奸 14 岁以下幼女(定强奸罪)。
在不触犯刑法的情况下,诱奸者就没人没法可以惩罚了么?也有,道德谴责。
不要小看德道舆论的力量,它甚至能够让法律惩治不了的坏人 " 社会性死亡 "。
3、什么是通奸?
通奸也不是法律术语。
按照通常理解,是指婚姻存续期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双方之间你情我愿,并主要以此跟强奸、诱奸、嫖娼等划分界限。
在我国通奸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有两个例外情况,即: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按照我国民法典,与婚外异性通奸的出轨者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多分 10% 给无过错方。
(电视剧剧照:潘金莲在与武大郎的婚姻存续期内与西门庆通奸)
最后,我们对吃瓜群众的建议是:
遇到不正当男女性关系,先分清强奸(或者猥亵等)、诱奸,还是通奸。请认准司法机关给出的认定结果。
针对这种热点社会事件,网友不可不要操之过急、乱敲键盘,避免信谣传谣侵权违法。
约十年前(2013 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 2.2 倍至 2.3 倍。(没有查到更近期的数据。)所以,在保护子女免于遭受性侵害方面,男孩家长身上的担子不比女孩家长的担子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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