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02-29
盐城大丰发布通告,事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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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近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丰区住建局、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 " 失火罪 " 或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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