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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四年讨薪未果 胶州法院调解为其追回“血汗钱”

信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郭倩 记者 赵彦阅)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胶东法庭顺利办结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帮助原告尹某讨回拖欠四年的劳务费,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了解,尹某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经济负担较重,自2018年起来到胶州打工,至今已六年时间了。王某是尹某在胶州工地打工时的工头,因拖欠尹某劳务费四年未付,被尹某告上法庭。

立案后,王某联系法官称,其家庭困难,要购买化肥、种子进行春种,着急用钱。法官阅卷后发现,尹某提交的证据仅有自己手写的记工明细表,若王某不到庭参与诉讼或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尹某在无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王某在电话中对尹某跟随其干过活并欠付劳务费的事情予以认可,但称未支付劳务费的原因是尹某工作时疏忽大意出了差错,导致工程被迫返工,发包方扣留王某的承包费用一直未付,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远高于其拖欠尹某的劳务费。

王某情绪激动地说:“我没追究他的责任就不错了,他倒先起诉了,他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不管!”了解上述情况后,法官决定先对尹某做工作。尹某一直坚称自己就是在工地打工,怎么会知道准备证据,只知道王某拖欠自己工资,且声称当时在工地干活都是遵从王某的指挥,干坏了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法官告知尹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尹某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没有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对于王某,法官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其尹某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急需用钱;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入手,对王某主张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告知其若要主张尹某的工作出差错,应第一时间联系尹某处理相关情况,而不是等到尹某起诉之后才提出工作质量存在问题。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王某终于同意参与庭审,并与尹某调解,因尹某此时身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其来回奔波,法官提出通过互联网庭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温情调解,尹某、王某最终都打开了心结,均做出让步,并达成调解意见。王某当场给尹某微信转账,尹某终于拿到了久违的工资。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尹某主张王某欠付其劳务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尹某仅提供自己手写的记工明细表,该记工明细表并非王某书写,也无王某签字确认,若王某不讲诚信,不到庭参加诉讼或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尹某也拿不出其他证据对事实进行证明,则尹某很难胜诉。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务工者,当工地任务结束后,最好立即找到工头结算工资,通过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通过现场录音录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对自己的工资数额予以固定。若工头不按时支付工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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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8 18:01
· 来源 ·
信网
· 作者 ·
郭倩 赵彦阅
· 责编 ·
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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