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03-19
青海信保公司一副总违法违规办理担保 造成经济损失逾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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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曾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信保)副总经理、青海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再担保)总经理的牛志刚,被认定违法违规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给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7.53 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由此,他被法院一审判处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外,牛志刚还涉受贿事项,被法院判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24 年 3 月,有知情者告诉了经济观察网记者上述消息,并介绍说在一审之后,牛志刚上诉,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兼任青海再担保公司总经理不到一年后,也即 2020 年 11 月 27 日,牛志刚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留置。

次年 5 月 27 日,即留置期 6 个月后,牛志刚因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 日被逮捕。

与牛志刚同案,还有青海红人创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人创投)实际控制人关景武。

红人创投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3 月,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生于 1976 年的关景武,一度持有该公司 30% 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在牛志刚被留置十几天后,即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关景武以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 年 7 月 2 日被逮捕。

此案后进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

关景武被指控的罪名,已由起初的涉嫌犯单位行贿罪,变为涉嫌受贿罪。

2022 年 6 月 23 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牛志刚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关景武犯受贿罪案,一审宣判。宣判后,牛、关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3 年 5 月 29 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为由,将该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认定:牛志刚造成经济损失 7.53 亿余元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作出判决。城西区人民法院认定:

2013 年至 2018 年,牛志刚利用担任青海信保公司业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及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的职务便利,为青海天衡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衡工贸)、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景丰矿业)、西宁福归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福归商贸)、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浪力克铜业)、青海万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易实业)、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盛圆珠宝有限公司、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地产,已吊销)在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借款、房产交易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个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 197.64 万元,与关景武共同收受天衡工贸法定代表人与华峰地产法定代表人给予的人民币合计 500 万元。

此外,2013 年至 2015 年,牛志刚在担任青海信保公司业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及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期间,非法收受天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景丰矿业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的财物,在办理、审核、评审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为此二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业务项目时," 明知天衡工贸公司存在反担保抵押物不足值、重复抵押,景丰矿业存在关联公司,抵押物重复抵押等问题 ",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指示、强令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进行充分贷前调查,不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有效评估,先放贷后抵押,未将关联公司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遵守禁止超额超限担保贷款的规定,过度授信,为天衡工贸公司和景丰矿业等公司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后因上述公司逾期未能履约,造成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代偿款及出借资金无法追偿,并引起大量诉讼纷争。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牛志刚违法违规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给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7.53 亿余元。其中,违法违规为天衡工贸公司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给青海信保造成经济损失 6990.02 万余元,违法违规为景丰矿业、福归商贸、浪力克铜业、万易实业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给青海信保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6.83 亿余元。

牛志刚两罪并罚 录刑 15 年

2023 年 12 月 1 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

牛志刚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关景武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牛志刚、关景武再次提起上诉。

牛志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一,认定牛志刚与关景武共同收受天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贿赂 200 万元不能成立,关景武向天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 200 万元融资服务费,牛志刚不知情,关景武收受了 200 万元后才告诉牛志刚。关景武提出给牛志刚 100 万元,但一直在关景武控制的公司账上,没有实际交付,应认定牛志刚受贿未遂。其二,认定牛志刚与关景武共同索贿华峰地产公司 300 万元不能成立,华峰地产与关景武签订了书面的居间合同,向关景武支付的是居间介绍费。牛志刚与关景武并未形成以居间介绍费的刑事共同收受华峰公司的 300 万元的受贿故意,牛志刚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峰地产谋取利益。其三,认定牛志刚给青海信保及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7.53 亿元不能成立,一审恣意扩大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 的认定范围。青海四维公司为涉案公司提供逾期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金不属于 " 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 " 的范畴。青海信保、青海四维,除代偿本金以外的代偿款利息、担保费利息、诉前罚息等均不属于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范畴。

关景武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关、牛二人存在通谋行为,不能认定二人为受贿罪共犯。其一,天衡工贸公司给付的 200 万元是办理贷款的中介费。华峰地产公司支付的 300 万元是中介佣金,关景武的红人创投公司与华峰地产签订了居间合同,红人创投承担了相应的税金。

关景武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关景武从天衡工贸及华峰地产取得的 500 万元,有 250 万元是关景武因请托事项表示向牛志刚支付的 250 万元,关景武作为红人创投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但是这 250 万元的行贿款,关景武没有实际交付给牛志刚,而是帮助牛志刚投资理财,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未遂。

不过,负责二审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他们的上诉意见,最终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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