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03-21
把八旬老父遗弃在养老院,儿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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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程淑娟 刘健秀 记者 曹德伟)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日前,镇江扬中法院就审结一起遗弃罪案件,被告人陆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送至养老院后便不闻不问,不但拒付托养费,还将老人的养老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法院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2020 年 8 月 15 日,82 周岁的陆大爷被医院诊断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在家中无法得到妥善照顾,2020 年 9 月 16 日,陆大爷的儿子陆某将其送至当地某养老院托养,并与养老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商定每月托养费 2600 元。陆某在陆大爷住进养老院后,仅在第一周内探望过一两次,之后便不再探望,并且拒绝支付托养费。不仅如此,陆某还将街道民政办、社区等部门发放给陆大爷的低保金、尊老金、困难补助金等每月合计 1000 余元的养老福利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消费。

在养老院、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承办民警等人多次劝说陆某交出陆大爷银行账户无效后,街道办、社区被迫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变更了陆大爷的养老福利发放渠道,将养老福利转至社区账户,由社区收款后专款专用转给养老院。2023 年 1 月 8 日,陆大爷病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负有赡养义务,拒绝赡养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将其弃置养老院,拒不支付费用,对父亲不管不问,并且花费父亲的低保金,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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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养老 法定代表人 曹德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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