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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主播与公司达成口头约定 双方也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规模逐渐扩大,网络主播成为新兴的就业岗位。有些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或达成口头约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2021年6月,马某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处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双方均认可当初口头约定马某每月底薪5000元,每月上班26天,视销量情况提成。马某称,该服装公司与其约定工作时间为早上6:00到上午11:00,但实际工作时间不固定,有时根据公司要求会随叫随到。马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至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6日,马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其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42元。劳动仲裁委支持马某的仲裁请求。某服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某服装公司与马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马某按照服装公司的安排从事直播及其他工作,双方认可约定马某每月底薪5000元,每月上班26天;马某从事的工作是服装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另外,根据马某与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马某接受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工作安排,在李某某的安排下休长假。以上情况均可以认定马某与某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主张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某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服装公司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42元。判决作出后该服装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依附性、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卖货商家、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不论哪种纠纷下的关系认定,都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就本案而言,马某从事的是服装公司的直播销售工作,根据公司的安排上班及休假,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是由服装公司安排,具有人身从属性;服装公司与马某口头约定工资情况,马某与服装公司又具有经济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马某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如果公司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了日常管理监督,双方确实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那么公司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网络主播在提供劳动时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注意辨别协议性质是劳动、劳务合同还是合作协议,审查违约条款是否合理等,对协议内容作出审慎判断,慎重签约,共同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文/通讯员 王彬彬 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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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2 20:14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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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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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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