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真实案例,全面讲解年终奖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
高先生于 2015 年 3 月入职山水公司,担任驻场员,月工资标准 3 万元。在职期间,公司基本每年均在次年 3 月份发放年终奖,数额为 2.5 万元至 4.5 万元不等。
2022 年,山水公司告知高先生将不再发放 2021 年度年终奖,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辩称,2021 年公司经营困难、持续亏损,不具备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故不同意支付高先生 2021 年年终奖。诉讼中,山水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山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年终奖,但未就其主张的经营亏损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参照 2020 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判令山水公司应支付高先生 2021 年年终奖 2.5 万元。宣判后,山水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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