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03-28
预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北京发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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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博宇)3 月 28 日,据北京市教委官方微信公众号 " 首都教育 " 消息,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于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 90 日的培训费用,且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此次印发的《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以及 3 — 6 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文化艺术类非学历类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到教学类型来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 培训机构 ")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和曲艺五类。

《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 " 文化艺术培训 " 字样。未经批准,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 " 中国 "" 全国 "" 中华 "" 中央 "" 国家 "" 国际 "" 世界 "" 全球 " 等字样;同时不得含有 " 大学 "" 学院 "" 学校 "" 高中 "" 幼儿园 "" 进修 "" 专修 " 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在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上,《标准》明确,培训对象含有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同时,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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