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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