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嫌疑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程序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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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4月8日上午10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邯郸市初一学生被害案案情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三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是否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降低起刑点,备受社会关注。

今年3月,信号就已经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推送的专家解读文章写道,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

可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案件数量可能不多,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已经出现。邯郸市初一学生被害案,给完善配套制度和细化具体程序提供了契机。

个别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邯郸市初一学生被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在“微观肥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三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以往,即便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罪大恶极”,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被送去教育矫治,甚至直接回归社会或学校。

但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后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认为,近年来,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并非个别现象,有必要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加强社会治理出发,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追求实质正义的需要,是贯彻罪刑适应原则的体现。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是对其再犯罪的一种特殊预防手段,对于社会来说,则能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张建伟说。

“需要注意的是,该款并非普遍性地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经特别程序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作个别下调。”彭新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正是因为严格限定适用情形,相关案件数量有限,一些配套制度和具体程序尚需明确、完善。

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准确把握既打击犯罪,又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

一个问题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和过程中,是否要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

在邯郸市初一学生被杀案中,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通报称,3月11日就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但2023年5月,曾有检察官撰文认为,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不得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应谨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建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他认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契合而非矛盾的。”

他还指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方便进行证据保全,有利于侦查活动进一步搜集完善证据,方便进行社会保全,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等。

但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分类羁押原则进行安置。有专家认为,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可以将低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还有专家认为,可以考虑临时安置在看守所设立的专门区域,与其他羁押人员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邯郸市初一学生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之后,社会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量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指出,据此,被告人即使犯下了弥天大罪,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也不能适用。

那么,被告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吗?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推送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的文章写道,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因此,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核时,相关检察机关可否同时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2021年1月接受采访时曾指出,考虑到追诉标准的统一也包括量刑建议的统一,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又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之分,故如果下级检察院在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时候能够同时报送一个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更有利于追诉标准统一的要求。

但张建伟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核追诉程序的功能只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行使诉权,在这个阶段,案件侦查工作可能还没有充分展开,应慎重处理,提出和审核量刑建议并非复核追诉程序所能承担。

低龄未成年人案件关系重大,因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指出,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也就是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把关。只不过,按照《刑法》规定,核准权只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即便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核准,亦需把案件上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不能终止上报。

有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邯郸初一学生被害案极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张建伟认为,这起案件对于完善相关程序和标准很有价值,有必要重新梳理过往上报的案件,复盘不予核准的情形和理由。

“现在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回应这起杀人案,但更值得深思的是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回应未成年人霸凌现象,要加大对霸凌行为的治理和打击力度,才能避免霸凌恶化为杀人这样的极端情况。”张建伟说。

(作者:王峰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