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消防、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
三起违规施工动火作业案件
三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4月1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街道、派出所在石景山区老山西里34号楼5单元门口处发现了一名正在施工动火作业的工人马某。经询问,马某的动火施工未进行动火审批报备,未开具动火证,特种行业操作证超期未再复审,现场未设置看护人、未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根据相关规定,工人马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派出所夜查中发现,工人刘某在石景山区天宇市场街边底商门口使用电焊动火作业。经现场调查取证,刘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日,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对台湖镇恒泰家园消防检查时,发现了正在进行切割作业的工人段某。一番询问后,防火监督员对段某说:“您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焊和切割,属于违规动火作业,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了。”
最终,段某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施工动火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应当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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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京通“企安安”进行线上备案,报告动火作业位置以及动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加强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现场要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
落实动火作业视频监控,通过配备固定摄像头或使用手机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实施全程视频记录。
单位(场所)施工动火作业
请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