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门!静海法院审结一起入户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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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李倩 编辑:邓坤伟 2024-04-11 15:04:00

内容提要:“您好,我是楼上邻居,我家突然没电了,想看看您家有没有问题。”居民马某遇到“陌生人”敲门,开门后遭遇入室抢劫。日前,静海区人民法院接收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宣判。

天津北方网讯:“您好,我是楼上邻居,我家突然没电了,想看看您家有没有问题。”居民马某遇到“陌生人”敲门,开门后遭遇入室抢劫。日前,静海区人民法院接收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宣判。

某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马某一同进入某小区电梯,在电梯内杨某发现马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价值不菲。于是,在马某到达10楼电梯后,杨某尾随其后,看到马某独自一人进入家中,遂产生抢劫黄金项链的意图。被害人马某“独居”“年长”且“警惕心差”,这无疑为杨某入室抢劫提供了“有利条件”。杨某谎称系楼上邻居,以查看用电情况的名义进入马某家中,在对屋内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并确定家中无其他人后,杨某才放心“动手”。

“来人啊,救命啊,有人抢劫!”在卧室内,杨某趁机强拽马某佩戴的黄金项链,捂住其嘴并用言语进行威胁。在相互拉扯中项链被拽断,杨某抢得部分黄金项链,马某将剩余黄金项链紧抓在手中,同时大声呼救。然而,杨某仍“贼心不死”,一直抢夺马某手中剩余的黄金项链,因马某未松手而未得逞,后杨某因害怕逃离现场。

经鉴定,涉案项链为足金材质,杨某抢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84元,未抢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992.4元。事发后,被害人马某拨打电话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依法扣押其抢得的黄金项链,后发还。案发后,杨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马某经济损失一万元,杨某获得谅解。被告人杨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静海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掉以轻心,发现有“尾随”“踩点”等现象要提高警惕,若是独居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轻信他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今晚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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