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04-11
鸿达兴业披露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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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 | 简白 编 | 深海

4 月 8 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乌海中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乌海化工管理人公告的《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其中,《民事裁定书》裁定子公司乌海化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

乌海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凯。

2024 年 3 月 20 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乌海中院提出申请,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基本框架,但具体内容尚需时间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为保障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请求乌海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限延长三个月。

具体理由如下:1.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情况复杂,重整计划草案的数据基础—审计评估报告出具还需时间;2.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受理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作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产业链上具有协同性、互补性,将三家公司统筹协调审理,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及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 保障债权人决策流程时间成本,细化重整草案,确保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乌海中院认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事务较大,难度较大,为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管理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值得关注的是,2023 年 9 月 22 日,ST 鸿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 2023 年 9 月 22 日收盘时持有 ST 鸿达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 " 雷助吧 "(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鸿达兴业成立于 1995 年,广州农商银行成员,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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