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智慧 04-16
读懂企业出海,走出去海外经营、投资公司的合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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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基础知识

借鉴英国经济学家邓宁(John Dunning,1981)"投资发展周期理论",一国对外直接投资倾向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他将对外直接投资分为四个阶段。

图表 1: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对外直接投资四阶段

第一阶段,人均GDP 在 400 美元以下,(1971年美元计算),吸引外资规模与对外投资规模均较小,fdi(外商直接投资)=0,odi(对外直接投资)=0

第二阶段,人均 GDP在 400-1500美元之间,吸引投资规模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仍然较小,直接投资顺差规模不断扩大;fdi>0,odi=0

第三阶段,人均 GDP在 2000—4750 美元之间,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加,直接投资顺差逐渐收敛至均衡;fdi>odi

第四阶段,人均 GDP 在 4750美元以上 ,对外投资规模超过吸引投资规模,直接投资转变为逆差。Fdi <odi。

如今我们用"出海"、"走出去"来描述企业走出去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去说的是使中国的产品、服务、资本、技术、劳动力、管理 以及中国的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 到国外去开展竞争与合作;

企业在考虑走出去的时候会面临几个选择:

(1)工厂要不要"走出去",即在国内办厂,还是到国外去办厂;

(2)营销要不要"走出去",即自己到国外去营销,还是委托国外的经销商营销;

(3)品牌要不要"走出去",即到国外销售产品,用自己的品牌,还是用国外的知名品牌,即贴牌生产。

企业走出去的模式主要有三类,贸易式(产品走出去)、契约式(技术走出去)、投资式(企业走出去)。

1)贸易式(产品走出去)

企业在本国生产,向目标市场出口货物、服务,是所有企业"走出去"模式中风险最小。

2)契约式(技术走出去)

契约式是在不涉及股权或企业产权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向国外企业转让一项或几项无形资产的方式,然后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许可证协议

(Licensing agreement)、特许经营(Franching)、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s)以及交钥匙合(Turnkey Contracts)

3)投资式(企业走出去)

用股权控制的方法,直接参与目标国厂商的生产与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投资新建(分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两种方式);

二是国际间企业并购,其中收购比新建能更快地进入海外市场。

一般海外市场是寡头竞争、生产成本低或者出口成本(运输成本、目标国的进口壁垒以及遭遇反倾销的风险)高,很多企业采用投资的方式打开国际市场;

如果海外市场自由竞争、生产成本高或出口成本低,很多企业会选择贸易式或契约式。

企业去海外市场的动机大多分四类,

第一类是市场导向型动机

这种类型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带动我国产品出口,进一步巩固、扩大和开辟市场。

通过在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规避东道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在当地就地生产销售,开拓当地市场;或者是转向没有受出口限制的第三国投资生产,然后再出口到原有市场所在国。再或者在当地投资建立维修服务和零部件供应网点,确保产品的销售市场。

第二类是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

使用自然资源如油气资源、煤矿、铜矿等;或者利用国外便宜的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减少运输成本、汇率波动的影响;利用各国关税税率的差异降低生产成本;

第三类 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

这一类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和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新产品设计和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第四类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

这种投资的目的是分散和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部分企业的目的是绕过贸易壁垒,避免反倾销。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中有一个原因是遭受发达国家的种种歧视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侵害,贸易保护的形式有以关税、配额、许可证为主要代表的传统贸易壁垒和以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标准等为主要代表的新贸易壁垒。企业在已结成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投资,就地生产、销售,可以避免贸易壁垒,减少风险。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是由投资目的决定的。

 2000 年 "走出去"战略提出之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和寻求市场,同时也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和贸易摩擦等问题,大部分选择向日本、韩国及周边发展中国家投资。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WTO)之后,企业为了寻求资源,主要集中在中东、南美和澳大利亚等石油和铁矿产地;

最近十几年逐步兴起了以获取先进技术等为需求的对外投资,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欧美地区,2018年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大幅度提高投资准入壁垒后,我国此类的投资重点转向欧洲各国。

直至到2020年末,我国企业累计投资超过2.2万亿美元,在全球188个国家及地区进行了投资,占全球国家及地区总数的80.7%。

从地区来看,亚洲和拉丁美洲成为我国集中投资的地区,合计比例超过85%,投资区域集中度非常高。

对亚洲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地区,主要是民族文化相同和人脉关系联系紧密 ;

对拉丁美洲的投资集中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是规避关税的转移式投资;

对欧洲和北美洲的投资主要是为了接近东道国技术市场,

对非洲的投资则是为了利用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

对大洋洲投资以寻求战略资源和扩大经营网络为目标。

(1)历史情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国内产业和工业体系刚刚建立,对外投资的企业很少,少量的外贸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贸易、远洋运输和金融等方面的业务。

1980-2000年,我国还是主要出于"引进来"的阶段,对外投资规模较低,累计对外投资不足 300亿美元;

2001年,我国政府提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投资,通过境外加工装配、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或向周边国家销售,带动国产设备、技术、材料和半成品的出口,扩大对外贸易。首次将"走出去"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同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走出去"进入加速期。

2008 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海外资产估值较以往偏低,海外"抄底"机会来临,我国进入大规模海外投资阶段。其中,2008 年投资规模比 1980年到 2005 年的总和还多。

2013年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也就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快速发展。

(2)企业情况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差不多有四类:

一是国有企业。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最初以中央部委级的大公司及个别省、直辖市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合作为主。初期设立的境外企业大多是窗口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数量居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航运服务、金融保险、承包工程和餐饮业。业务方式多为简单分包、派遣少量劳务、建立营销渠道等。后期以大额的并购交易为主要投资方式,投资的国家指向性较强, 主要在能源、矿产、原材料等少数领域。

二是生产性企业。这些企业的优势是:有外贸经营权;有相对成熟的生产技术和一定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在国内有庞大的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它们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等方面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海外经营起步虽晚,但海外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

三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财务、证券及基金公司,这类机构的优势是资金来源广、配置效率高、投资收益有保障、信誉良好。

四是中小型企业,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多,在境外投资还是比较慎重,投资规模总量偏小。

(3)地区

根据商务部近20年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按照西部、中部、东部三大区域来看:我国东部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一直处于活跃状态;

主要集中在环渤海湾、长三角洲、珠三角洲地区;

从省份来看,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山东、江苏、天津、福建、海南、河南累计投资排列前十。

环渤海经济圈的资源比较丰富,交通便捷,离中国能源基地最近, 资源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比重比较高,对外投资以资源型为主;

长三角地区处于长江出海口,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同时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达,经济结构协调,工业基础雄厚,有良好的产业集群和人才集群。出于市场、技术、资源目标的对外投资比较多。

珠三角企业主要做代工生产出口为主,主要依赖的是劳动力优势。由于地区有限,资源短缺,人力成本提高,以获得市场或减少成本的对外投资比较多。

企业走出去监管

我国企业涉外开展的业务有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

(1)对外贸易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除了要全面掌握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还需要关注业务涉及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

(2)境外投资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

(3)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规要求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

(4)境外日常经营的合规要求

企业境外日常经营过程中,主要的合规要求涉及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

我国外汇分服务/贸易项下以及投资项下;服务/贸易项下由银行(外汇管理局权限下方)直接监管,银行结汇时需要准备相应的合同、形式发票(invoice)、清关单据(货物)等。

投资项下,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目前监管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管局(外汇管理局)、国资委、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发改委

主要是从投资项目本身来审核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审部门也多是发改委。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

(2)商务部

主要是从境外企业的角度来审核项目,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内容主要体现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企业信息。企业监管范围是非金融类企业。

(3)外管局

2015年后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权限已经下放到银行,企业获得相关审核文件后最后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登记、汇出、汇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业务。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

(4)国资委

涉及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提前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5)银保监会

金融类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取得银保监会对境外投资投资事项的无异议函;企业监管范围包括金融类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6)证监会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的审查等事宜需要证监会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企业监管范围为上市企业。

(1)变化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缺乏国际经营经验,因此当时对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严格审批制。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需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004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以核准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2004年7月,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2011年2月,1亿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3亿美元以上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

2014-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等先后发布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对外投资备案 (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等,不断放宽对外投资限制,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主,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除敏感类项目需国家部委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极大便利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2)现行监管政策(主要)

A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

《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外资【2017】1893号)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B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第426号)

《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 核准) 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0]82号)

C外管局

《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D其他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4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24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17】35号)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外资〔2018〕553号)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

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图表 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所属范围

敏感行业

属于该行业范围

不属于该行业范围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房地产

(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

(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酒店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娱乐业

(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

新闻传媒

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影城

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体育俱乐部

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跨境水资源开发

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1)地下钱庄

外管局近几年严查抓获了很多家地下钱庄,被抓本金很难追回。

2)境外刷卡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按照用途的商户类别码监管。

如果收款方涉及赌博交易、金融机构产品等,在监管上属于完全禁止类;

如果收款方是保险销售、承销和保险费等,在监管上有金额限制。

外管局和银行通过同一系统大数据抓取分析的方法监控。

3)借用信托或QDII通道

QDII基金是指在境内设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现在一些QDII机构的通道费达到了汇兑资金的3%,QDII由于对其资金用途和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通过这个方式把资金挪用于个人房产购置也是违规的。

4)每年个人等值5万美元分拆购汇

境内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常项下交易,只要有真实背景,仍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5) 内外循环套汇(对敲)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境内个人作为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

很多中国人在维尔京群岛或者香港等境外成立了公司,甚至这些中国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又在国内设立了外资企业。

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仍然没有开放,虽然说某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允许中国人做股东,但是,按照数学找交集的逻辑,你是中国人,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内没有放开,你就不能作为股东到境外设立公司,在这一个问题上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常见的情况如VIE结构,如百度、高德地图等境内外结构,这种情况下中国境内居民需要先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批文。

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手续

(1)内部审核

1)内核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境外地区尽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及营商环境……)

2)内部决策

开具相应的决策会议;

(并购类)资产评估并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可行性评估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政府审核

图表 3:基本审核流程

商务部同一目标公司算"一个"项目,发改委,同一轮次算一个。

1)发改委 只审核本次项目是否合规

a)核准制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b)备案制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c)报告制度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d)其他

根据发改委官方解释,中方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且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需备案手续、也无需提交报告。

图表 4: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审核流程

2)商务部:同一个目标公司审核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c)再投资报告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图表 5:商务部境外投资审核流程

3)外汇登记

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审批后,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境外企业完成注册/并购后,需要向中国驻外(各国)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2、资料清单

(1)国资委

1)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3)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4)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5)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6)其它相关材料(经电话咨询办事机关,其他资料还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2)发改委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系统生成)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核准申报文件(核准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

3)商委

境外投资备案表(系统生成)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章程(合同、协议)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

尽职调查(仅并购类、收购类提供)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项目申请书(核准类);

4)外管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表》;

营业执照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

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办法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建议做好境外投资的前期架构设计, 包括境外投资主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架构设计;

(2)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且有经营,如果成立不满1年最好是有机构股东做背书且海外投资合理;

(3)建议准备较为详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项目法律、财务、商务报告等各方面的调查报告, 如果在备案的时候能够提供有关的尽职调查报告会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项目的真实性。简单来说就是为什么这个项目我要投, 有什么发展前景, 和我现在做的事情有没有关联性, 是否可以促进我现在做的这个行业的未来发展, 有没有一些可能的风险。

(4)建议跟监管部门说明资金的用途,大致就是我的钱出去后打算怎么花。境外投资股权的实业类投资有严格限制,不能最终流向境外的金融产品。

(5)建议说明整个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资金是来源于自有资金而不是来源于杠杆的资金。基本逻辑就是我投资的钱是我自己的钱, 不是找别人借来的钱。

常见问题

(1)"备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表述的意思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这里的关键词比较清晰"存档备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备案是通过指定程序和材料告知行政机关,将要进行某项活动,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之前就已经具有了资格

那境外投资项目属于备案范畴的,就代表项目备案之前,企业就具备了境外投资的资格。

(2)"核准"就是" 审核后批准"

核准属于行政许可,同样是通过指定程序和材料告知行政机关,将要进行某项活动,但是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给予准许后才具有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资格。

相应的境外投资项目属于核准范畴的,需要提前获得该事项的境外投资资格后,企业才能真正投资。

(3)"报告"

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报告是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也是我们日常中见的最多的,相比"备案"、 "核准",最直观的感觉是报告对项目的要求最不严格。

除去国家明文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属于敏感类项目,需要国家部委进行核准。敏感项目就是投资国家或地区、投资领域比较敏感;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这类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畴;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利用经营利润或独立境外自筹资金(不含内保外贷方式)或自行发债来源的资金开展非敏感类项目,这类再投资项目属于事后报告范畴;事后在商务部系统进行申报,当中方投资额总额超过3亿美元以上时,还需要向发改委提交报告。

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主要审核的是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1)项目"真实性":境外项目是真实性需求,佐证文件有内部决策文件,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与外方的合资协议;并购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文件;

(2)项目"合理性":业务跟国内做的业务相近("大额非主业"外汇红线);

  国内资金实力能够承担投资规模,并且项目投资后不会严重影响国内公司经营("母小子大"外汇红线);

  国内公司刚刚成立后立即大额资金出境("快设快出"外汇红线)。

(3)项目"合规性";资金出入境办理合规手续报备,不做国内不允许的行业。

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仍然没有开放,虽然说某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允许中国人做股东,但是,按照数学找交集的逻辑,你是中国人,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内没有放开,你就不能作为股东到境外设立公司,在这一个问题上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常见的情况如VIE结构,如百度、高德地图等境内外结构,这种情况下中国境内居民需要先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37号文备案批文。

还要强调一点,特殊目的是为了海外融资和上市,最终资金回流到国内。

图表 6:37号文(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合规证明文件就是企业合规办理申报流程,并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到的证书主要有:

(1)发改委

根据项目类型,由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2)商委

根据项目类型,由国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或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银保监会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事项的无异议函;

(4)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的审查等情况,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

(5)银行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出具 "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的 《业务登记凭证》

境外设立平台公司可以办理备案的是下面四种情形。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

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最终控制的资产在境内的境外投资,为其境外设立第一层级平台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为境外发债目的设立的投资平台,并且已经提前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外债备案通知书。

(1)被人民银行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客户。

(2)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3)近一年内被人民银行、外汇局通报或被其他相关部门调查的客户,如涉及跨境人民币或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跨境人民币或外汇监管案例、企业征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4)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异地客户身份信息存疑,新创建业务关系的客户。

(5)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客户。

(6)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客户。

(7)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客户。

(8)净资产小于零(资不抵债)和返程投资类客户

(9)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客户。

(10)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

(11)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客户。

(1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

(1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14)境内投资主体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有"快设快出"行为的机构。

(15)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

(16)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1)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际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

(2)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3)资金来源不合理的。

(4) 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5)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

(6)投资国别/地区涉及被联合国制裁的敏感国家或地区。

(7)境内投资者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可能出现非理性对外投资的领域。

资金来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期银行对账单、承诺函、、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等;

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或可信第三方认可的投资计划、商业计划书、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

之所以会产生歧义,我们先理解一下什么是"境外";《国家安全法》对"境外"有明确的定义: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这里说的角度是国境的角度,港澳地区属于境内。

常规我们说的境外投资是从关境的角度,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者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香港、澳门属于单独的关税区,所以在香港、澳门投资属于境外投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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