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 04-18
陈元:极越汽车以违反不竞争义务开除员工存在违法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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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 4 月 18 日电 题:极越汽车以违反不竞争义务开除员工存在违法解除风险

作者 陈元 北京盈科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

近日,极越汽车前员工姚某在网上发文称因购买小米汽车而被公司开除。而据极越汽车回应,姚某存在工作时间内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等情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

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这是否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我们认为极越汽车以姚某违反不竞争 ( 竞业限制 ) 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风险。但如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严重违纪情形的,则极越汽车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文义解释角度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主要是离职员工的再就业活动,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争议。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行为具体表现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关系解除 / 终止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而言,姚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需要根据其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来确定;姚某在工作时间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不属于为小米汽车提供劳动,是否属于自己开业从事营利性的同类业务也需要进一步考量。但是,姚某作为极越汽车的在职员工,在工作时间为竞品品牌发布相关宣传内容,即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极越汽车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对其进行违纪处理,如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情形的,极越汽车有权以《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之规定,以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 月 3 日,姚某还曾以虚假理由请假,实际前往北京参加小米汽车的提车仪式,因而被公司定性为旷工。如果有规章制度规定的话,我们认为虚假理由请假被认定为旷工系公司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为合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日常工作及行为规范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假设极越汽车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以虚假理由请假将被认定为旷工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姚某的行为违反了作为劳动者应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极越汽车有权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旷工处理。

除此以外,还有哪些和竞品有关的个人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常见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有:1. 员工直接到竞争单位从事劳动。即员工与竞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成为竞争单位的员工,此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较为普遍的情形;2. 员工本人作为股东直接设立、以委托持股或其他合作方式委托他人设立竞争公司;3. 员工指使或者商议由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设立竞争公司。 ( 中新经纬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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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作者: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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