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内存在违规住人!
“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决定对你(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三灶镇人民政府在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对辖区内两家小档口进行了处罚,工作人员经依法取证确认后,通过“粤执法”信管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对场所内存在的违规住人以及堵塞疏散通道的隐患行为,当场向场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是三灶镇在实施消防行政委托执法权后首次开出的两张消防委托执法罚单。
罚款只是手段,
教育才是目的。
三灶镇相关人员表示,希望通过对这些个案的查处,增强场所负责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起到以罚促改的作用。
也希望通过对处罚案例的宣传,能起到查处曝光一起、警示震慑一片的作用,从而能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
三灶镇将加大力度对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以及民宿(农家乐)、出租房屋、
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拒不整改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一、电动车违规入户停放及充电
二、违规住人
三、堵塞消防通道
四、灭火器过期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