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2 日,记者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 6 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 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 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 6 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 × 倍数(25)× 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 6 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 6 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 6 个月未满 12 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 1;缴存累计满 12 个月未满 48 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 1.5;缴存累计满 48 个月的,缴存系数为 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本市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二)不得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 60%。
1.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 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为本市规定上限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确定月收入。灵活缴存人的月收入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配偶的月收入,根据其提供的近 6 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月收入。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 55 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五、异地贷款
其他城市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 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 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本通知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来源 知知贵阳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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