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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装修遇“坑”如何维权?

时间 : 2024-04-28     

装修遇“坑”装修公司无故停工

案情回顾 装修遇“坑”,装修公司无故停工 原告徐某打算装修自己的“小家”,为了提高生活品质,徐某找到某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旅顺口区某地,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同时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和合同期限。

法院审理房屋装修过程中无故停工属违约

合同签订当日徐某向装修公司交付了第一笔装修款。 此后,被告某装修公司便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但好景不长,被告中途停工,原告多次微信催促被告公司,被告仍未恢复开工。无奈原告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返还原告已向其交付的预付款及违约金,按原状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 房屋装修过程中无故停工属违约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停止施工,徐某持续一个月时间多次催告,装修公司仍未继续施工,亦未在瓦工施工计划约定的时间完工,且针对其停工原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装修公司构成违约,此情况下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由于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遂判令装修公司扣除已完工部分装修款后退赔徐某剩余装修款并承担违约金。案涉房屋现场未使用的建筑材料:地面地砖、墙面瓷砖、卫生间地砖等,因装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应由徐某承担未使用建筑材料的付款责任,且未使用的瓷砖、地砖不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物,装修公司还可随时自行拿走。 由于装修公司已完成水电路、墙体拆除等项目,同时原、被告双方就大部分装修工程价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徐某若对已装修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属于对违约损失的扩大,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邹晓玲(立案庭 员额法官) 装修“避坑”小贴士 01 审查装修资质。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确保家装公司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其次,可以在互联网查询相关装修公司的涉诉问题,看其是否存在违约问题。 02 签订书面合同。无论是委托专业装修公司还是亲朋好友装修,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都必不可少。在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装修项目、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其次,在装修过程中,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增减项及对合同的其他变更,对主材、辅材品牌及型号的特殊要求,对施工工艺的特别需求等,都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如果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维权,及时止损。 03 注意留存证据。树立好证据意识,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如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取证;对装修过程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支付凭证等,都应当注意保存,以便维权时举证;合同履行终止时,应完成书面结算和施工材料交接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文字 | 兆媛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法官说法 | 装修遇“坑”如何维权?》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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