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的儿子小孙驾驶电动车时遇车祸突发身亡,当孙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小孙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信网了解到,小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到底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是法院审理的焦点所在。
2023年9月,孙先生为儿子小孙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险200元(中小学版)”,这份保险包含了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国寿乐学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保险期为一年。不料,2023年10月的一天,小孙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孙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经历了丧子之痛后,孙先生要求该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支付寿险保险金额1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共计20万元,被保险公司推脱拒绝,理由是小孙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小孙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虽然交警部门将电动二轮车认定为机动车,但是这种认定仅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技术认定,而不能作为对电动车二轮车属性的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条款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中的“机动车”,根据社会普通大众对机动车的一般认知标准,在保险条款没有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普通大众的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电动二轮车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孙某某驾驶案涉电动二轮车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主张的寿险保险金15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文/信网记者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