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04-25
江苏证监局对*ST越博等三方出具警示函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日前,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

经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ST 越博或公司 )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越博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因 *ST 越博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进行付款,中审亚太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通知 *ST 越博终止 " 中审亚太约 ( 2023 ) 3565 号 " 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通知 *ST 越博正式辞任公司 2023 年度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辞任公司会计师的事项为前述聘任信息的重大变化,*ST 越博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2024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ST 越博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贺靖作为公司原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迅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 *ST 越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24 日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 " 晨视频 " 客户端,搜索 " 帮忙 " 一键直达 " 晨意帮忙 " 平台;或拨打热线 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 19176699651。

相关标签

证监局 江苏 审计 南京 董事会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