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04-25
执行华仪电气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对四方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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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瑛群、耿振、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原文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瑛群、耿振、皇甫滢: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17 年、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18〕1858 号、天健审〔2020〕3228 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 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营业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已选取部分项目执行现场走访及盘点,但走访地址与项目实际地址不一致,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2019 年度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应收账款审计实质性程序已选取部分项目执行现场走访及盘点程序,但走访地址与项目实际地址不一致,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吕瑛群、耿振作为华仪电气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作为华仪电气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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