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 04-25
两部门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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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 4 月 25 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 25 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 "N" 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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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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