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 04-26
两部门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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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 4 月 26 日电 财政部网站 4 月 26 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 ( 以下简称行权 ) 之日起,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 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01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

( 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 ( 海淀园 ) 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2〕16 号 ) 。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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