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制售假机油 天津法院发布这一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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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苑美丽 编辑:靳永锋 2024-04-26 19:52:00

内容提要:4月26日,天津高院召开知识产权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市选送的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和平法院选送的涉全链条制售假机油的重大刑事案件,入选《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

天津北方网讯:4月26日,天津高院召开知识产权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市选送的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和平法院选送的涉全链条制售假机油的重大刑事案件,入选《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采用购买标有“壳牌”“嘉实多”“美孚”“道达尔”等注册商标的机油桶、包装箱等材料,再到案外人处灌装散装机油的方式,制造假冒他人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慕某某受王某某雇佣,提供灌装散装机油服务,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房屋用于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及包装材料,并招聘、培训销售人员,经查,其租赁房屋中存放的机油价值30余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被雇佣为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80余万元、30余万元。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

王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涉案人员多、犯罪金额高、交易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社会影响大,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刑期,并分别判处人民币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包装、标识等违禁品、密封机器等作案工具。

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限制了不法人员的再犯能力,全方位增强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领域的良好运行环境。(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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