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兴华所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中兴华所”)出具的新潮能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中兴华所对该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并认为新潮能源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中指出,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烟台扬帆”)将持有的对新潮能源下属另一个全资子企业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鼎量”)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0.01%)转让给新潮能源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Surge Energy Capital Holdings Company(简称“SEC”)。后又变更为新潮能源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Seewave Energy Capital Holdings Company(简称“SEH”),SEH成为宁波鼎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扬帆在实施该次资产出售时,未能按照新潮能源指定的《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取得新潮能源的批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新潮能源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中兴华所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新潮能源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出具了否定意见。由于中兴华所的这一否定意见,新潮能源触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因此新潮能源股票将自4月29日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4月30日开市起复牌,且股票简称将变更为ST新潮。对于公司股票“戴帽”,新潮能源表示,将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再次对内部控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自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方面的管理;不断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深化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并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培训和学习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