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 法官耐心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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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津云 作者:李倩 编辑:邓坤伟 2024-05-09 13:14:00

内容提要:近年来,共享电动车以其经济、方便的绿色出行方式颇受大家喜爱,同时也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的“代步工具”。但当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载乘另一名未成年人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受伤后,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共享电动车以其经济、方便的绿色出行方式颇受大家喜爱,同时也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的“代步工具”。但当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载乘另一名未成年人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受伤后,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某日晚,14岁的原告小刘(化名)与15岁的被告小王(化名)相约外出。小王驾驶共享电动车载乘小刘途中,因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小刘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无法认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父母协商未果,小刘伤势过重,小刘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王及其法定代理人、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小刘的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小刘构成多处伤残,最高级别为八级。但小王认为,小刘原本就存在自身疾病的情况,未必全是因事故造成于是再次申请鉴定。法官决定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出公告,寻找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起初,一家江西的鉴定机构联系法官,表示可以鉴定。但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前往外地进行鉴定,会增加诉讼成本,便多方查询与协调,联系到一家本市的鉴定机构。最终,鉴定意见为小刘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整个鉴定过程历经一年之久,在鉴定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共享单车公司积极沟通,在双方具备初步调解意向后迎来最后一次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两名未成年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共享单车公司的车辆管理与维护情况及小刘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赔偿数额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庭调解阶段,小刘父母主张,可协商赔偿数额,一次性解决本案全部争议。小王父母同意,最大限度赔偿20的损失。共享单车公司愿本着社会责任感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因金额差距依旧较大,庭上未调解成功。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为,双方调解意愿强烈,并考虑到两名少女的情谊,继续为双方做调解工作,拟定调解方案。小王父母考虑到两个孩子事故发生前情同姐妹,体恤本次事故对小刘及其父母造成了终生不可逆转的身体与心理损害,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小刘各项损失40万元,共享单车公司一次性赔付小刘各项损失7.8万元,其余损失小刘自行承担。

调解结束同时,合议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治疗费用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的小刘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其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协助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一步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消除阴霾、走出困境。

津南法院将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悉心审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司法保护,尤其注意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规则引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之路。

今晚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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