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校验合格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校验合格的批复
吉卫审批函〔2024〕21 号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你单位《关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服务项目校验工作的请示》 ( 院报〔2024〕109 号 ) 收悉。经材料审核合格后,我委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聘请专家对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经开区仙台大街 126 号 " 申请的 "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 " 校验进行了现场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 号)以及《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的要求,根据专家组论证评审意见(见附件),你院 "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项目 " 通过校验评审。
二、请你院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 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健全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与检查,确保相关技术安全有效实施。
三、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 号)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 2 年校验一次,请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我委提出校验申请,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的,我委不再组织专家实施校验工作,此批复同时作废。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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