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金湾一家月子中心被查!
发现了多项安全隐患↓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到珠海市星妈汇国际月子中心(金湾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
该单位还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以及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拆除安全出口防火门)
堵塞、占用疏散通道
此外,检查组还发现该单位在疏散楼梯间设置仓库,涉嫌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7.1.8 条之规定。
室内疏散楼梯间设置功能用房
针对以上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法律科普
(一)擅自拆除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堵塞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室内疏散楼梯间设置功能用房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7.1.8 条标准规定: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若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
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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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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