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21 年,女子为其父购买百万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两份保险,两个月后其父被诊断为鼻咽癌。保险公司以女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女子和其父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被保险人虽曾有病史,但发生时间已超出保险合同健康询问的期限范畴,且投保人难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表面症状得出确切诊断结论的,即使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保险人相关异常状况,也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两个月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拒赔
2021 年 4 月,甄某芳通过网上为年近六十的父亲甄某滚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两份保险,保险期均为 1 年。2021 年 6 月,甄某滚被医院诊断为鼻咽癌。随后,甄某滚、甄某芳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甄某芳签订保险合同时 " 未如实告知甄某滚两年内健康异常状况 " 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解除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甄某滚、甄某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金 5 万余元。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甄某芳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涉案两份人身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询问的范围是被保险人最近两年因健康异常住院、手术或检查发现异常的情况以及目前患有保险合同所陈列的疾病和健康状况、被保险人职业。
而甄某滚过往的病史发生在 2012 年和 2016 年,均发生在甄某芳投保涉案保险 2 年前且已痊愈,故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必须告知的范围。
此外,甄某芳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亦未尽到严格的核保义务,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内(含犹豫期)没有调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法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
据此,确认甄某芳、甄某滚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支付保险理赔款 5 万余元给甄某芳、甄某滚。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若被保险人在指定期间内患有健康告知书中载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则极有可能不予承保。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 " 健康告知 " 中 " 投保前两年内 " 这一期限严格把控,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并结合投保人并非医学专业人士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举证情况,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据此判决保险人继续支付保险理赔款。
潇湘晨报综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 " 晨视频 " 客户端,搜索 " 帮忙 " 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 0731-85571188。如需内容合作,请拨打政企服务专席 19176699651。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