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11-04
长沙正在征求意见,此类人群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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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已经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目前正在征集中。

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坚持新建和收购并举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在划拨土地建设;收购按照 " 自愿收购、可租可售、先售后租 " 的原则组织实施收购和后续管理。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在 80-100 平方米 / 套,收购房源户型面积以 80-120 平方米为主。

意见稿指出,由长沙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搭建轮侯库和房源信息库。从事配售管理活动的各主体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定期发布房源,提供给保障对象选购。

在房源筹集方面,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主要划拨给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业,园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划拨给各园区或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集中建设。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市属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经营和实施主体,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承担长沙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那么,哪些群体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根据意见稿,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长沙市城市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 " 申购家庭 ")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引进人才、单位职工定向配售。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本市城区户籍申购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购家庭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40 平米)。

城市产业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 1 人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申购之日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含),且申购家庭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40 平米)。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首套房屋)可不受社保条件的限制。

此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

值得关注的是,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和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该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建设或收购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项目和房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 " 保本微利 " 原则面向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实施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房性质的住房。

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从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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