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02-13
乐山电力: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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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乐山电力 ( 600644 ) 02 月 13 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是天津国资委管理吗?他们对公司管理和经营是否有合理建议?

乐山电力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谢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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