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02-17
东宝生物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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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2 月 17 日东宝生物公开信息显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公司在使用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过程中 , 存在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4 月 19 日期间现金管理余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 , 最高时点余额超过授权额度 600 万元 , 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在使用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过程中 , 存在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21 日期间使用授权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 , 产品到期时间超过董事会授权且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二是公司公告募投项目 " 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实施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 检查发现项目 2023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仍有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2024 年 9 月完成全线设备带料调试具备正式生产条件 , 实际投资进度与披露的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 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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