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02-2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突破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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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的基本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 " 两费 " 都是有比例规定的,我总结了如下表供大家参考

每年可以扣除的两费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乘以限额计算,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当然烟草企业什么时候都不能扣。

二、如何突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入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规定,筹办期的两费,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以上两条,企业筹办期的两费可以全部计入筹办费,无论企业选择当年还是长期摊销,都不占用扣除年度的两费限额的,这样筹办费中两费扣除的当年,企业实际扣除的两费也就突破限额了。

2、关联企业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 " 分摊协议 "),接受分摊方在计算本企业两费限额时,分摊给它的两费不计算在内。

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第二条的规定,2025 年底失效,但实际这个政策已经执行了超过 10 年,失效后总又有新文件接续。这是很好的一个政策,但如果想用好,要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假设甲、乙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适用 15% 的两费扣除比例,甲、乙签订分摊协议,甲公司 30% 的广告费应由乙承担。我用下表把如何计算分摊做了列示,表中是分两年列示的数据,以便让大家更好地看出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分摊两费。

从表中计算可以看出,从关联企业整体的角度,当年分摊的两费并未超过限额,但是从乙公司的角度,每年都是超过限额的。所以在甲收入高利润低,乙利润高的情况下,和关联企业乙做好两费分摊协议,是可以大大减轻甲自身的压力。

但是一定要注意,虽然这是税局给关联企业的一个优惠,可如果企业间为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随意地确定分摊比例,那肯定还是要被税局调整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 47 条是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也就是利用分摊协议筹划最大的难点。

三、小结

以上总结了两费突破扣除限额的规定,企业知道了这个规定就可以好好地筹划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一些限制,不要滥用优惠。

如果企业有完善的预算体系和明确的战略目标,各个部门和公司间可以密切配合,在合理合法摊销筹办费、分摊两费同时,节约税款或推迟缴税是最好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可是个系统工程,缺了谁都不成。

四、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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