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幸福城项目
十多年前,因开发楼盘 " 国际幸福城 " 资金紧张,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 宏润实业集团 ")实际控制人胡绪峰,在友人引荐下找到商人王坚借款 1200 万元。
借款协议显示,借款前提是宏润实业集团需要将宏润地产公司 75% 的股权转让给王坚,如果按期还款,股权则重新无偿转回。
胡绪峰认为,他落入了一场 " 套路贷 " 骗局,被对方用并不等价的借款,骗走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而 " 国际幸福城 " 也停工至今。
2025 年 2 月 6 日,胡绪峰与王坚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 75% 的股权,系原告宏润实业集团所有。3 月 13 日,王坚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申请上诉。
借款协议约定
转让 75% 股权,若还款股权无偿转回
根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宏润地产公司股权经历多轮变更,最初宏润实业集团控股该公司 95% 的股权,胡绪峰妻子陈晨控股 5%。2010 年 5 月 14 日,胡绪峰作为宏润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与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 " 中厦投资公司 ")时任法定代表人竺晓江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前者将宏润地产公司 18% 的股权转让给中厦投资公司,但转让后中厦投资公司作为宏润地产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注资 8000 万元,作为用于宏润地产公司旗下 " 国际幸福城 " 项目所需要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金。
▲胡绪峰
胡绪峰说,协议签署后,在项目拆迁快结束时 8000 万元资金才到账,中厦投资公司属于严重违约;但是考虑到竺晓江和他认识多年,并且是自己进入建筑行业的领路人,对方又承诺会给公司再次融资 4 亿元,因此当时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胡绪峰称,为了这 4 亿元融资,他还特地召开宏润地产公司股东会议,按照宏润地产公司 18% 的股权估值,将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人添加了 " 中厦投资公司认缴 720 万元,实缴 720 万元 " 的条款。
红星新闻了解到,目前竺晓江因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绍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仍在服刑阶段。
胡绪峰表示,此后因开发 " 国际幸福城 " 资金紧张,2012 年 1 月 11 日,他在竺晓江的引荐下找到王坚借款 600 万元,数日后的 1 月 16 日又再次借款 600 万元。
▲借款协议
红星新闻获得双方当时的借款协议显示,借款的前提是,宏润实业集团需要将宏润地产公司 75% 的股权转让给王坚,如果按期还款,则股权重新无偿转回。
事后,胡绪峰认为自己被做局欺骗。他告诉记者,第一笔 600 万元借款协议签署的前一天,王坚已前往工商部门将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其中,在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落款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内容为宏润地产股东会研究同意将 75% 股权转让给王坚。
▲王坚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但胡绪峰称,他一直没有签署这份协议,系王坚伪造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双方围绕此协议和股权开展了旷日持久的司法拉锯战。
司法拉锯战
最新一轮判决支持 75% 股权为借债方所有
几轮争夺之后,胡绪峰妻子陈晨还享有宏润地产公司 5% 股权。2014 年,她向西安中院起诉要求认定 2012 年 1 月 10 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该诉求,但是驳回了其要求将股权状态恢复到 2011 年 8 月 5 日的登记状态,即宏润实业集团享有宏润地产公司 75% 的股权状态。
王坚也对此不服,将案件上诉到陕西省高院。2015 年 8 月 25 日陕西省高院撤销了西安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晨的诉讼请求。二审陕西省高院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审理查明,胡绪峰夫妇还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宏润地产股东会、对外协议上数次确认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且未提出异议。
▲陕西高院 2015 年关于此案的判决书
陕西省高院在审理后认定:2013 年 3 月 15 日宏润实业集团召开的股东会中形成了股东决议,在这些决议中 " 承认王坚合法拥有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5% 的股权 "" 授权胡绪峰代表本公司参加 2013 年 3 月 15 日的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 该决议经胡绪峰和陈晨签字 " 等事实。因此陕西省高院认为陈晨请求认定该股东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随后陈晨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否有效;经审理,2013 年 6 月 4 日,宏润实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胡绪峰以宏润实业公司名义给王坚出具《欠条》,其中写明 " 宏润实业公司将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质押给王坚 "。因此,双方是以《欠条》的方式对借款本息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以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作质押。
最高法表示,因相关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陈晨优先购买权,陈晨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明确,王坚与宏润实业公司借款关系中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最高法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陕西省高院判决。
▲最高法于 2019 年作出关于此案的判决书
胡绪峰在接受采访时称,之所以有 2013 年 3 月 15 日后续的一系列确认协议,那是因为这些协议都是 " 在王坚等人逼迫威胁的情况下签署 "。此外,最高法提到的《欠条》,也是 " 在王坚等人的逼迫下签署的 ",但是由于其目前手中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并没有在法庭辩论时提及此事。
2024 年,胡绪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宏润实业集团作为原告,把王坚起诉至西安碑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归原告所有;判决王坚协助将其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
2025 年 2 月 6 日,碑林法院一审作出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 75% 股权系宏润实业集团所有,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25 年 2 月 6 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
债权人不服判决已上诉
" 钱没还清,依法享有 75% 股权 "
3 月 13 日,王坚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对碑林法院的此次判决,已申请上诉,并表示将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否认了存在 " 套路贷 "" 强迫胡绪峰签署股东决议 "" 伪造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 等行为。
王坚表示,转让 75% 的股权是他作为债权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当初借款协议当中白纸黑字规定的。王坚同时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于 2012 年 1 月 9 日的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写明:" 同意向王坚转让 75% 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该协议附有胡绪峰及其妻子陈晨的签名和姓名公章。
" 我借给他钱肯定要办手续,不可能平白无故给他打款,按照协议他肯定是要给我转移 75% 的股权。我根本没有必要去伪造《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这在逻辑上根本就讲不通。" 他承认当时在工商部门变更股权手续时,提交的那份《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字,但是他表示该协议双方使用的公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 我们之间签署有一份真实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只不过在最初去工商部门提交材料时,因为有瑕疵被打了回来。" 王坚说,材料被打回来时他回老家过年不在西安,于是胡绪峰公司的财务将材料重新换了一份,具体当时怎么签字的他并不清楚,只知道后续文件上的公章是真实有效的,签字确实没有胡绪峰和王坚,而是他人代签。
关于 " 国际幸福城项目 " 烂尾一事,王坚认为胡绪峰虽然接手该项目,但其实并没有多少资金。他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西安中院裁决书。该裁决书是因宏润地产公司拖欠其他公司外债被列为被执行人,但由于王坚获得 75% 的宏润地产公司股权,因此王坚也被列为被执行人,他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的一审裁定显示,宏润地产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股东是胡绪峰、高立新。成立当年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4000 万元。但经碑林法院查明,验资报告上显示的宏润实业集团 2006 年 10 月 9 日存的 3000 万元账户并不存在,宏润实业集团出资不实。
" 胡绪峰连增资的情况都不实,怎么可能有钱投资‘国际幸福城’项目?" 王坚表示,他作为债权人根本没有必要造假,胡绪峰如今确实欠了他钱没有还清,他只是按照当初的借款协议在胡绪峰没有还款时,依法享有这 75% 的股权。" 但是我背着这 75% 的股权后,外面可是背了几个亿债务,我既然拿了这股份,接手宏润地产公司烂尾项目的公司会和我对账,还清债务之后按照股东比例有利润就给我,没有就破产清算。"
至于胡绪峰要不要归还欠款,王坚表示再说这些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他只要对方承担未还欠款的违约责任。
来源 /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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