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03-23
父亲不配合女孩出生十年无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责令医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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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及后续办理入学的重要凭证。10 年前,因男友拒绝配合,李某未能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0 年后,李某再次为女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以无法提供父亲信息为由拒绝办证。为了女儿的 " 人生第一证 ",单亲妈妈将医院诉至法院。

2014 年 10 月,李某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医院待产,在办理入院手续及产程期间,将其男友王某填写为配偶和新生儿监护人。孩子出生后,王某拒绝配合为李某分娩的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李某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医院以李某未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为由拒绝办理。

2024 年 4 月,李某向医院提交申请书,再次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附《书面声明》,声明自己当时未婚,王某并非李某之女的亲生父亲,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详细信息。医院联系李某,仍要求李某按照规定提交变更父亲信息所需要的材料才能办理。故李某诉至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查明,李某在入院待产时填写的新生儿父亲为王某,但李某与王某并未登记结婚,在李某为新生儿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王某未再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王某就是李某分娩女婴的父亲。医院以李某在住院期间曾填报过王某为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为由,认定其属于 " 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 " 的情形,要求李某提供王某与分娩女婴的亲子鉴定,并以李某不能提供亲子鉴定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拒绝接收法院邮寄的案件材料,也拒绝与法院沟通,李某陈述其无法联系王某配合做亲子鉴定和出具声明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李某无法提供王某并非孩子生父的亲子鉴定并非李某的过错所致,从客观情况上也无其他可代替性方案。在李某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李某在医院填写的信息无法确认分娩女婴的父亲。故李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属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规定中 " 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 " 的情形,李某已向医院提供书面声明,医院应履行法定职责,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填写 "/" 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拒绝为李某分娩的女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医院为李某分娩之女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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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 医学 新生儿 亲子鉴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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