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03-25
庭审4小时↓“订婚强奸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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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5 日上午 9 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约 4 小时,下午 1 时许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2023 年 5 月 1 日,山西大同阳高县席某某与女子订婚,次日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事件引发热议。同年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阳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席某某构成强奸罪获刑 3 年,席某某当庭上诉。

此次二审开庭前,席某某母亲郑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子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会坚持继续申诉," 我不会停下来的 "。

庭审结束后,郑女士告诉记者,女方未出庭。郑女士介绍,其儿子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

此前报道

席某某一审被判三年

2023 年 12 月 25 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 5 月 5 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 月 27 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经相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此前网络传播的 " 骗婚 "" 以告强奸进行敲诈 "" 订婚发生关系后第 4 天,女孩控告强奸 "" 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 "" 被害人有过婚姻史 "" 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 " 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请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尊重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

本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 " 以告强奸进行敲诈 "" 订婚强奸案 " 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 18.8 万元。5 月 1 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 10 万元和 7.2 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 月 2 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 14 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呼喊 " 救命 ",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 14 层房内。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席某某诉讼请求被依法判决驳回

2024 年 3 月 28 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钻戒 1 枚。2023 年 5 月 1 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 10 万元和 7.2 克金戒指 1 枚。

另查明,2024 年 1 月 31 日,女方将彩礼款 10 万元和 2 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 10 万元及 2 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 1644 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 9977.8 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新闻网 阳高县人民法院 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号 " 和阳高 " 大河报

编辑 王欣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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