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引发关注的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未遂案,3月25日迎来重审一审判决。记者获取的临夏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马某曾在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担任副校长,并担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2024年4月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拘。此前,甘肃临夏州临夏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强奸该校女学生王某某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提出上诉,临夏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据重审一审判决书,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称,马某是一名小学教师,担任六年级一班道德与法治课老师,曾多次约该班学生王某某(女,16周岁)私下见面,被其拒绝。2024年4月25日15时,马某在上课期间组织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其间王某某和同班几位同学上前与马某聊天,过程中王某某跟随马某进入教学楼,经过一楼心理咨询室的时候,马某让王某某拿下门框上的钥匙开门,两人进入心理咨询室。在马某的多次要求下,王某某关上了门,马某一边和王某某闲聊,一边用手捏王某某的脸、耳朵等部位,后抱住王某某,见王某某不敢反抗,马某抚摸王某某的小腹及胸部,并抱住王某某坐在凳子上,王某某借故要离开,马某将一百元钱装在王某某裤兜内,并要求王某某不要把此事告知他人,王某某表示答应,马某又上前去脱王某某的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王某某推开,王某某离开时马某再次以其职务身份相威胁。王某某出去后将自己被马某欺负一事告知同学祁某某,并将一百元现金偷偷放在马某办公桌电脑鼠标垫下。回到家中,王某某向母亲哭诉事发经过,其家长向学校反映此事,后校长报案。公诉机关认为,马某利用特殊身份,胁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马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称自己没有强奸行为。重审期间,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某称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马某的辩护人也为他作无罪辩护。重审时,临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并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事实,被害人相关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在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相关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害人的该部分陈述以及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同时临夏县法院又认为,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并不当然认定其对其余事实的陈述也不真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陈述而对其全部陈述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变更,即由此前的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点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