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03-27
当前生活有改善 长远生计有保障 甘肃省出台新办法全方位织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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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明确保障对象 坚持四大原则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具有本地户籍的 16 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工作原则上,一是坚持制度有机衔接,与征地、户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呼应;二是落实 " 先保后征 "" 应保尽保 ",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符合条件者全部纳入保障;三是遵循 " 谁用地、谁承担 ",申请用地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和征地成本;四是确保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将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实现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纳入现有体系 给予参保补贴

《办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 20% 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 8% 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 12%,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规范资金管理 严格工作流程

《办法》要求设立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专款专用,接受多部门监督。

确定补贴对象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初审、多部门审核、公示等环节。县级以上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补贴基准日。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州、县市区政府需将补贴资金足额划入预存账户。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和缴纳凭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征地批复后,多部门协同完成信息核实和资金结算,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补贴资金。征地未获批准的,退还预存补贴资金。

此外,《办法》还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2018 年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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