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 5 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1.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 年 1 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 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 2018 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 2.14 亿余元,虚增收入 4.67 亿余元,虚增资产 6.48 亿余元,虚增利润 6.58 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 年 10 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 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2.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 年 2 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 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 B 公司分别为 A 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A 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 A 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 23 亿余元资金转至 A 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 B 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 B 公司 1.7 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 2017 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 A 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 11 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 B 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 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 20 亿余元未归还。
2024 年 7 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3.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 年 3 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 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75%;2016 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 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27.6%;2018 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 805.6%。
2024 年 3 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4. 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 年 3 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 2017 年年报虚增利润 1.84 亿元,2018 年半年报虚增利润 7900 万元。
2024 年 8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5.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 年 1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 年、2017 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 6.12 亿元、3.55 亿元;2018 年、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129 万元、7924 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 年 1 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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