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钱嘉鑫
近日,网曝佛山汇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通知称,要求员工每月至少要加班 10 晚。
网传该公司发布的通知显示,经过管理层审慎研究,要求工友加班,加班时间为 18 点半到 21 点半,并特此说明,由 4 月份起,每个员工每月至小要加班 10 晚以上,不足 10 晚的员工社保规定个人出的部分自己出。
网传公司声明。网络截图。
28 日,该公司所在的大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前没有收到该公司员工的举报资料," 这个只是个舆情,具体以部门回复为准 "。这名工作人员称,相关部门已经知道这个事情了,正在处理中," 后面应该会有回复的 "。
记者拨打该公司电话,截至发稿前未能打通。据荔枝新闻,27 日公司回应称," 这是自愿加班,你也可以不加班,但是如果你不加班,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保自己缴,个人缴纳的社保大概 400 多元,如果你符合加班规定,自己缴纳的社保我们来缴纳,另外你也可以赚加班费,还能拿提成。"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社保缴纳为条件,要求员工每月至少加班 10 晚,属于变相强迫加班。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员工加班与否作为代缴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 ‰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缴纳。公司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付建认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改正其强制加班的违法行为,并且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以罚款。员工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遭受损失,如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主编有态度
撰文 | 李哲
近日,佛山某公司一则 " 要求员工每月加班 10 晚以上 " 的通知引发热议。公司称这是 " 自愿加班 ",公司将为加班者承担社保原本需要个人缴纳部分,同时支付加班费和提成。
职场语境中," 加班 " 确实容易触动打工人敏感神经。但平心而论,该公司做法与那些强制加班却不愿支付合理报酬的公司有着本质区别。它的逻辑很清楚:你愿意多做,公司就愿意多给。比起那些动辄画饼的公司,实打实的补贴和回报,显然更坦诚更实在。
有网友质疑这是 " 糖衣炮弹 ",但细看政策内容,至少员工拥有明确选择权:加或不加,都摆在明面;补或不补,也讲得清楚。通过经济激励而非行政命令来调节工时,实际是对员工选择权的尊重。
当然,任何加班制度都需要守住两条线:一是加班时长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以牺牲员工健康为代价;二是必须确保 " 自愿 " 名副其实。许多打工人反感的并不是 " 加班 ",而是那种 " 既榨干你时间,又不给你好处 " 的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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