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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改造新规:安置房外的住宅面积至少10%用于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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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4 月 1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其中提出,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 "10% 比例 "):

(一)以单独选址划拨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专营机构作为用地单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二)以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执行本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明确保障性住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在商品房规划建设总量完成 80% 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并办理移交手续。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定的住房保障专营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管理。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节余(以下简称 " 规划节余 "),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 10% 比例的建设量,应当确保至少达成 5% 比例的建设量并且相对集中建设(以下简称 " 确保建设量 "),其余建设量由项目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通过在本项目复建安置区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在三年内统筹补足(以下简称 " 统筹建设量 ")。确有困难无法达成确保建设量或者统筹建设量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节余以及各区通过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超过 10% 比例的建设量,可以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住房保障专营机构对城中村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建账跟踪记录,每年底对未按计划落实确保建设量或者统筹建设量的进行统计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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