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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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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 4 月 2 日讯 ( 记者 段思琦 ) 4 月 2 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相关情况,据悉该《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在会上表示,《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 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 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 1000 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共 27 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 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俞路认为,《规定》与新修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对集中用餐单位全链条、各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很强的指导性,旨在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始终是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关注的重难点问题。考虑到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主体更加特殊、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我们聚焦 " 谁应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 这一核心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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