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 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以及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车辆可以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条例》中所指的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文件指出,北京市政府将统筹确定并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和道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的行为将被交通部门叫停,并可能面临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需按规定向北京市建立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同时,在上路通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除校车业务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还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业内认为,将 " 个人乘用车出行 " 纳入《条例》,释放出自动驾驶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已处于大规模应用前夜的积极信号。
此外,该条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区域协作的概念,旨在促进京津冀三地之间的政策互认与标准兼容。示范区针对包括乘用车、客运车、货运车、特种作业车及多功能无人车在内的五类应用场景实施了 " 事前 - 事中 - 事后 " 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据悉,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已实现 600 平方公里路侧设施智能化部署。目前,示范区累计联合 18 家企业参与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验证,共支持 310 余辆车完成 19 项功能服务产品的测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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