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04-21
绿地控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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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久龙 实习生 李渡 4 月 21 日晚间,绿地控股(600606.SH)发布公告,称 4 月 21 日当天,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 " 上海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 2025 ] 79 号)。

经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绿地控股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绿地控股未及时披露,在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亦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7.4.2 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玉良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长,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决定对张玉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张蕴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执行总裁,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晓东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绿地控股在公告中表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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