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04-22
长春市公安局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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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关于

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9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无需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备案时间

(一)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成首次备案。

(二)2025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前办理完成首次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备案。登录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 "(以下简称 " 备案平台 ",网址:https://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备案。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下载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属地政务大厅或派出所咨询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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