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4 月 25 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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