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4 月 28 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 ( 2024 ) 宁 0202 刑初 253 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宁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原行长王红彦 ( 曾用名王红艳 ) 因犯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 已缴纳 ) ;受贿犯罪所得 513.28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王红彦利用担任宁夏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宁夏某某科技公司、宁夏某某担保公司等五家公司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转化、贷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两家公司所送现金 15 万元,八次以贷为名索要四家公司 " 利息 "498.28 万元,共计 513.28 万元。
据悉,王红彦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6 日发布文章《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红彦受贿案》显示,12 月 12 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银行丽景支行行长王红彦受贿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王红彦利用担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 5 家公司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转化、贷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 2 家公司现金 15 万元,以借贷为名索要 4 家公司 " 利息 "498.28 万元,共计 513.28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红彦的刑事责任。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红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