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刘治颖 近日,因涉嫌垄断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A 股三家药企津药药业、仙琚制药及联环药业合计被罚没 3.26 亿元。具体如下:
2025 年 4 月 30 日,津药药业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1 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津药药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就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综合考虑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后果的情况、积极进行整改等因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津药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4276.44 万元;(二)并处 2023 年度销售额 8% 的罚款 1.32 亿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 80%,减免后实际罚款 2642.8 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6919.24 万元。
津药药业表示,上述罚没款合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15% 和 51.85%。目前,公司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正常。上述罚没款合计金额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19.24 万元。
仙琚制药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 [ 2025 ] 2 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仙琚制药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张宇松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工作及战略部署,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主动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本案中,张宇松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后果、配合程度及停止违法行为情形及其他有关情形。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决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2374.67 万元。(二)并处 2023 年销售额 8% 的罚款 1.72 亿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1.95 亿元。对张宇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60 万元。
仙琚制药表示,本次罚没款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4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88% 和 49.17%。对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联环药业于近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 [ 2025 ] 3 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联环药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1789.92 万元。(二)并处 2023 年度销售额 8% 的罚款 6162.72 万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 30%,减免后实际罚款 4313.9 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6103.82 万元
联环药业表示,本次罚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83% 和 72.53%。截至目前,公司已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及最终罚没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据媒体报道,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是一款激素类抗炎药。2022 年以来,这款原本廉价的临床常用药品价格经历过暴涨和暴跌。
相关公司:津药药业 sh600488, 仙琚制药 sz002332, 联环药业 sh6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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