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7 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 12 时 01 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 34% 调整为 10%,在 90 天内暂停实施 24%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5 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6 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13 日
网页截图
监制 | 潘 燕
编辑 | 董翔
核校 | 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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